根据《标准化法》第二十五规定,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、服务,不得生产、销售、进口或者提供。根据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,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,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。根据《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,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。
一般情况下,新强标实施后,旧强标同时废止,以前按照旧强标生产的产品不能在市场上销售。那么,有没有例外呢?
2021年3月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(2021年第10号)。
《公告》中指出,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》(GB 10765—2021)、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》(GB 10766—2021)和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》(GB 10767—2021)(以下统称新国标)已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,将于2023年2月22日实施。
《公告》中提出,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,生产企业应当按新国标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,此前按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》(GB 10765—2010)和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》(GB 10767—2010)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。
实践中要注意的是,根据《标准化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,企业执行的标准类别包括强制性标准、推荐性标准、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。本问答中的标准仅涉及强制性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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